政策法规丨《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风景园林行业两项重要法规完成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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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此次法规清理涉及修改9部行政法规、废止2部行政法规。其中,对《城市绿化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两项风景园林行业重要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相关规划审批制度亦同步完善,更好地适应国家改革发展的实践需要。

        01《城市绿化条例》修改


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依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2《风景名胜区条例》修改


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第二款中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有关部门”,第二款中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修改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第二款中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中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中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2026年3月5日